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監測技術導則
發布時間:
2022-09-06 1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HJ 25.2—2019代替HJ 25.2-2014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監測技術導則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during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發布稿)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出版集團出版的正式標準文本為準。
2019-12-5發布2019-12-5實施
生態環境部發布
目次
前言................................................................................................................................................i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基本原則、工作內容及工作程序...........................................................................................2
5監測計劃制定...........................................................................................................................3
6監測點位布設...........................................................................................................................4
7樣品采集...................................................................................................................................9
8樣品分析.................................................................................................................................11
9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11
10監測報告編制.........................................................................................................................12ii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建設用地環境監督保護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4年,此次為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標準名稱由《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修改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2.適用范圍參照標準名稱作相應修改;
3.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的相關標準內容;
4.增加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術語和定義,刪除了“場地”“污染場地”的術語和定義,修改了“關注污染物”的術語和定義;
5.將“修復工程驗收”修改為“修復效果評估”,將“深層土壤”修改為“下層土壤”;
6.完善了監測項目和洗井要求的相關內容,細化了土壤垂向采樣間隔和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布點等內容。
本標準與以下標準同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系列環境保護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5);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12月5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基本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環境監測。本標準不適用于建設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監測。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508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 50021巖土工程勘查規范
HJ/T 20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 25.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4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5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298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 493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3.2關注污染物contaminant of concern根據地塊污染特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和利益相關方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污染物。
3.3土壤混合樣soil mixture sample指表層或同層土壤經混合均勻后的土壤樣品,組成混合樣的采樣點數應為5~20個。
4基本原則、工作內容及工作程序
4.1基本原則
4.1.1針對性原則
地塊環境監測應針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治理修復、修復效果評估及回顧性評估等各階段環境管理的目的和要求開展,確保監測結果的協調性、一致性和時效性,為地塊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4.1.2規范性原則
以程序化和系統化的方式規范地塊環境監測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保證地塊環境監測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4.1.3可行性原則
在滿足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治理修復、修復效果評估及回顧性評估等各階段監測要求的條件下,綜合考慮監測成本、技術應用水平等方面因素,保證監測工作切實可行及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
4.2工作內容
4.2.1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過程中的環境監測,主要工作是采用監測手段識別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環境空氣、殘余廢棄物中的關注污染物及水文地質特征,并全面分析、確定地塊的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圍。
4.2.2地塊治理修復監測地塊治理修復過程中的環境監測,主要工作是針對各項治理修復技術措施的實施效果
所開展的相關監測,包括治理修復過程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工程質量監測和二次污染物排放的監測。
4.2.3地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對地塊治理修復工程完成后的環境監測,主要工作是考核和評價治理修復后的地塊是
否達到已確定的修復目標及工程設計所提出的相關要求。
4.2.4地塊回顧性評估監測地塊經過修復效果評估后,在特定的時間范圍內,為評價治理修復后地塊對土壤、地
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的環境影響所進行的環境監測,同時也包括針對地塊長期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的效果開展驗證性的環境監測。
4.3工作程序
地塊環境監測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監測內容確定、監測計劃制定、監測實施及監測報告編制。監測內容確定是監測啟動后按照4.2中的要求確定具體工作內容;監測計劃制定包括資料收集分析,確定監測范圍、監測介質、監測項目及監測工作組織等過程;監測實施包括監測點位布設、樣品采集及樣品分析等過程。
5監測計劃制定
5.1資料收集分析
根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同時考慮地塊治理修復監測、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回顧性評估監測各階段的目的和要求,確定各階段監測工作應收集的地塊信息,主要包括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所獲得的信息和各階段監測補充收集的信息。
5.2監測范圍
5.2.1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范圍為前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確定的地塊邊界范圍。
5.2.2地塊治理修復監測范圍應包括治理修復工程設計中確定的地塊修復范圍,以及治理修復中廢水、廢氣及廢渣影響的區域范圍。
5.2.3地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范圍應與地塊治理修復的范圍一致。
5.2.4地塊回顧性評估監測范圍應包括可能對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產生環境影響的范圍,以及地塊長期治理修復工程可能影響的區域范圍。
5.3監測對象
監測對象主要為土壤,必要時也應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等。
5.3.1土壤
土壤包括地塊內的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的具體深度劃分應根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確定。地塊中存在的回填層一般可作為表層土壤。
5.3.2地下水
地下水主要為地塊邊界內的地下水或經地塊地下徑流到下游匯集區的淺層地下水。在污染較重且地質結構有利于污染物向下層土壤遷移的區域,則對深層地下水進行監測。
5.3.3地表水
地表水主要為地塊邊界內流經或匯集的地表水,對于污染較重的地塊也應考慮流經地塊地表水的下游匯集區。
5.3.4環境空氣
環境空氣是指地塊污染區域中心的空氣和地塊下風向主要環境敏感點的空氣。
5.3.5殘余廢棄物
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監測對象中還應考慮地塊殘余廢棄物,主要包括地塊內遺留的生產原料、工業廢渣,廢棄化學品及其污染物,殘留在廢棄設施、容器及管道內的固態、半固態及液態物質,其他與當地土壤特征有明顯區別的固態物質。
5.3.6地塊治理修復監測的對象還應包括治理修復過程中排放的物質,如廢氣、廢水及廢渣等。
5.4監測項目
5.4.1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項目
5.4.1.1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監測項目應根據GB36600要求、前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與本階段工作計劃確定,具體按照HJ 25.1相關要求確定。可能涉及的危險廢物監測項目應參照GB 5085中相關指標確定。
5.4.1.2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監測項目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的地塊特征污染物和地塊特征參數,應根據HJ 25.1相關要求確定。
5.4.2地塊治理修復、修復效果評估及回顧性評估監測項目
5.4.2.1土壤的監測項目為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確定的需治理修復的各項指標。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的監測項目應根據治理修復的技術要求確定。
5.4.2.2監測項目還應考慮地塊治理修復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污染物,具體應根據地塊治理修復工藝技術要求確定,可參見HJ 25.4中相關要求。
5.5監測工作的組織
5.5.1監測工作的分工
監測工作的分工一般包括信息收集整理、監測計劃編制、監測點位布設、樣品采集及現場分析、樣品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監測報告編制等。承擔單位應根據監測任務組織好單位內部及合作單位間的責任分工。
5.5.2監測工作的準備
監測工作的準備一般包括人員分工、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計劃編制、個人防護準備、現場踏勘、采樣設備和容器及分析儀器準備等。
5.5.3監測工作的實施
監測工作的實施主要包括監測點位布設、樣品采集、樣品分析,以及后續的數據處理和報告編制。一般情況下,監測工作實施的核心是布點采樣,因此應及時落實現場布點采樣的相關工作條件。在樣品的采集、制備、運輸及分析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監測人員的安全防護。
6監測點位布設
6.1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6.1.1土壤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根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確定的地理位置、地塊邊界及各階段工作要求,確定布點范圍。在所在區域地圖或規劃圖中標注出準確地理位置,繪制地塊邊界,并對場界角點進行準確定位。地塊土壤環境監測常用的監測點位布設方法包括系統隨機布點法、系統布點法及分區布點法等,參見圖1。5
圖1監測點位布設方法示意圖
6.1.1.1對于地塊內土壤特征相近、土地使用功能相同的區域,可采用系統隨機布點法進行監測點位的布設。
1)系統隨機布點法是將監測區域分成面積相等的若干工作單元,從中隨機(隨機數的獲得可以利用擲骰子、抽簽、查隨機數表的方法)抽取一定數量的工作單元,在每個工作單元內布設一個監測點位。
2)抽取的樣本數要根據地塊面積、監測目的及地塊使用狀況確定。
6.1.1.2如地塊土壤污染特征不明確或地塊原始狀況嚴重破壞,可采用系統布點法進行監測點位布設。系統布點法是將監測區域分成面積相等的若干工作單元,每個工作單元內布設一個監測點位。
6.1.1.3對于地塊內土地使用功能不同及污染特征明顯差異的地塊,可采用分區布點法進行監測點位的布設。
1)分區布點法是將地塊劃分成不同的小區,再根據小區的面積或污染特征確定布點的方法。
2)地塊內土地使用功能的劃分一般分為生產區、辦公區、生活區。原則上生產區的工作單元劃分應以構筑物或生產工藝為單元,包括各生產車間、原料及產品儲庫、廢水處理及廢渣貯存場、場內物料流通道路、地下貯存構筑物及管線等。辦公區包括辦公建筑、廣場、道路、綠地等,生活區包括食堂、宿舍及公用建筑等。
3)對于土地使用功能相近、單元面積較小的生產區也可將幾個單元合并成一個監測工作單元。
6.1.1.4土壤對照監測點位的布設方法
1)一般情況下,應在地塊外部區域設置土壤對照監測點位。
2)對照監測點位可選取在地塊外部區域的四個垂直軸向上,每個方向上等間距布設3個采樣點,分別進行采樣分析。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擴散遷移特征等因素致使土壤特征有明顯差別或采樣條件受到限制時,監測點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3)對照監測點位應盡量選擇在一定時間內未經外界擾動的裸露土壤,應采集表層土壤樣品,采樣深度盡可能與地塊表層土壤采樣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應采集下層土壤樣品。
6.1.2地下水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地塊內如有地下水,應在疑似污染嚴重的區域布點,同時考慮在地塊內地下水徑流的下游布點。如需要通過地下水的監測了解地塊的污染特征,則在一定距離內的地下水徑流下游匯水區內布點。系統隨機布點法系統布點法
分區布點法
6.1.3地表水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如果地塊內有流經的或匯集的地表水,則在疑似污染嚴重區域的地表水布點,同時考慮在地表水徑流的下游布點。
6.1.4環境空氣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在地塊中心和地塊當時下風向主要環境敏感點布點。對于地塊中存在的生產車間、原料或廢渣貯存場等污染比較集中的區域,應在這些區域內布點;對于有機污染、惡臭污染、汞污染等類型地塊,應在疑似污染較重的區域布點。
6.1.5地塊內殘余廢棄物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在疑似為危險廢物的殘余廢棄物及與當地土壤特征有明顯區別的可疑物質所在區域進行布點。
6.2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點位的布設
6.2.1土壤監測點位的布設
6.2.1.1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監測點位的布設
1)可根據原地塊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選擇可能污染較重的若干工作單元,作為土壤污染物識別的工作單元。原則上監測點位應選擇工作單元的中央或有明顯污染的部位,如生產車間、污水管線、廢棄物堆放處等。
2)對于污染較均勻的地塊(包括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和地貌嚴重破壞的地塊(包括拆遷性破壞、歷史變更性破壞),可根據地塊的形狀采用系統隨機布點法,在每個工作單元的中心采樣。
3)監測點位的數量與采樣深度應根據地塊面積、污染類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區域等調查階段性結論確定。
4)對于每個工作單元,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垂直方向層次的劃分應綜合考慮污染物遷移情況、構筑物及管線破損情況、土壤特征等因素確定。采樣深度應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層厚度,原則上應采集0~0.5 m表層土壤樣品,0.5 m以下下層土壤樣品根據判斷布點法采集,建議0.5~6 m土壤采樣間隔不超過2 m;不同性質土層至少采集一個土壤樣品。同一性質土層厚度較大或出現明顯污染痕跡時,根據實際情況在該層位增加采樣點。
5)一般情況下,應根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及現場情況確定下層土壤的采樣深度,最大深度應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為止。
6.2.1.2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監測點位的布設
1)對于污染較均勻的地塊(包括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和地貌嚴重破壞的地塊(包括拆遷性破壞、歷史變更性破壞),可采用系統布點法劃分工作單元,在每個工作單元的中心采樣。
2)如地塊不同區域的使用功能或污染特征存在明顯差異,則可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獲得的原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等信息,采用分區布點法劃分工作單元,在每個工作單元的中心采樣。
3)單個工作單元的面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應超過1600 m2。對于面積較小的地塊,應不少于5個工作單元。采樣深度應至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監測確定的最大深度,深度間隔參見6.2.1.1中相關要求。7
4)如需采集土壤混合樣,可根據每個工作單元的污染程度和工作單元面積,將其分成1~9個均等面積的網格,在每個網格中心進行采樣,將同層的土樣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
6.2.2地下水監測點位的布設
6.2.2.1對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可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間隔一定距離按三角形或四邊形至少布置3~4個點位監測判斷。
6.2.2.2地下水監測點位應沿地下水流向布設,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較嚴重區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別布設監測點位。確定地下水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圍時,應參照詳細監測階段土壤的監測點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在污染較重區域加密布點。
6.2.2.3應根據監測目的、所處含水層類型及其埋深和相對厚度來確定監測井的深度,且不穿透淺層地下水底板。地下水監測目的層與其他含水層之間要有良好止水性。
6.2.2.4一般情況下采樣深度應在監測井水面下0.5 m以下。對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污染,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含水層頂部;對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污染,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含水層底部和不透水層頂部。
6.2.2.5一般情況下,應在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離設置對照監測井。
6.2.2.6如地塊面積較大,地下水污染較重,且地下水較豐富,可在地塊內地下水徑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個監測井。
6.2.2.7如果地塊內沒有符合要求的淺層地下水監測井,則可根據調查階段性結論在地下水徑流的下游布設監測井。
6.2.2.8如果地塊地下巖石層較淺,沒有淺層地下水富集,則在徑流的下游方向可能的地下蓄水處布設監測井。
6.2.2.9若前期監測的淺層地下水污染非常嚴重,且存在深層地下水時,可在做好分層止水條件下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層地下水,以評價深層地下水的污染情況。
6.2.3地表水監測點位的布設
6.2.3.1考察地塊的地表徑流對地表水的影響時,可分別在降雨期和非降雨期進行采樣。如需反映地塊污染源對地表水的影響,可根據地表水流量分別在枯水期、豐水期和平水期進行采樣。
6.2.3.2在監測污染物濃度的同時,還應監測地表水的徑流量,以判定污染物向地表水的遷移量。
6.2.3.3如有必要可在地表水上游一定距離布設對照監測點位。
6.2.3.4具體監測點位布設要求參照HJ/T 91。
6.2.4環境空氣監測點位的布設
6.2.4.1如需要考察地塊內的環境空氣,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塊疑似污染區域中心、當時下風向地塊邊界及邊界外500 m內的主要環境敏感點分別布設監測點位,監測點位距地面1.5~2.0 m。
6.2.4.2一般情況下,應在地塊的上風向設置對照監測點位。
6.2.4.3對于有機污染、汞污染等類型地塊,尤其是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地塊,如有需要可選擇污染最重的工作單元中心部位,剝離地表0.2 m的表層土壤后進行采樣監測。
6.2.5地塊殘余廢棄物監測點位的布設根據前期調查結果,對可能為危險廢物的殘余廢棄物按照HJ 298相關要求進行布點采樣。
6.3地塊治理修復監測點位的布設
6.3.1地塊殘余危險廢物和具有危險廢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監測
6.3.1.1在地塊殘余危險廢物和具有危險廢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業結束后,應對清理界面的土壤進行布點采樣。根據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將其分成面積相等的若干工作單元,單元面積不應超過100m2。可在每個工作單元中均勻分布地采集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
6.3.1.2如監測結果仍超過相應的治理目標值,應根據監測結果確定二次清理的邊界,二次清理后再次進行監測,直至清理達到標準。
6.3.1.3殘余危險廢物和具有危險廢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監測結果可作為修復效果評估結果的組成部分。
6.3.2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監測
6.3.2.1對完成污染土壤清挖后界面的監測,包括界面的四周側面和底部。根據地塊大小和污染的強度,應將四周的側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長度不應超過40 m,在每段均勻采集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將底部均分工作單元,單元的最大面積不應超過400 m2,在每個工作單元中均勻分布地采集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
6.3.2.2對于超標區域根據監測結果確定二次清挖的邊界,二次清挖后再次進行監測,直至達到相應要求。
6.3.2.3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監測可作為修復效果評估結果的組成部分。
6.3.3污染土壤治理修復的監測
6.3.3.1治理修復過程中的監測點位或監測頻率,應根據工程設計中規定的原位治理修復工藝技術要求確定,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500 m3。
6.3.3.2應對治理修復過程中可能排放的物質進行布點監測,如治理修復過程中設置廢水、廢氣排放口則應在排放口布設監測點位。
6.3.4治理修復過程中,如需對地下水、地表水和環境空氣進行監測,監測點位應按照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或修復工程設計的要求布設。
6.4地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點位的布設
6.4.1對治理修復后地塊的土壤修復效果評估監測一般應采用系統布點法布設監測點位,原則上每個工作單元面積不應超過1600 m2。具體布設要求參照HJ 25.5。
6.4.2對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如隔離、防遷移擴散等)效果的監測,應依據工程設計相關要求進行監測點位的布設。
6.4.3對異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效果的監測,處理后土壤應布設一定數量監測點位,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500 m3。具體布設要求參照HJ 25.5。
6.4.4修復效果評估監測過程中,如發現未達到治理修復標準的工作單元,則應進行二次治理修復,并在修復后再次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監測。
6.4.5對地下水、地表水和環境空氣進行監測,監測點位分別與6.2.2、6.2.3、6.2.4的監測點位相同,可考慮原位修復工程的相關要求適當增設監測點位。
6.4.6對地下水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可利用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和修復過程建設的監測井,但原監測井數量不應超過修復效果評估時監測井總數的60%,新增監測井位置布設在地下水污染最嚴重區域。
6.5地塊回顧性評估監測點位的布設
6.5.1對土壤進行定期回顧性評估監測,應綜合考慮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監測、治理修復監測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中相關點位進行監測點位布設。
6.5.2對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進行定期監測,監測點位可參照6.2.2、6.2.3、6.2.4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6.5.3對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如隔離、防遷移擴散等)效果的監測,應針對工程設計的相關要求進行監測點位的布設。
6.5.4長期治理修復工程可能影響的區域范圍也應布設一定數量的監測點位。
7樣品采集
7.1土壤樣品的采集
7.1.1表層土壤樣品的采集
7.1.1.1表層土壤樣品的采集一般采用挖掘方式進行,一般采用鍬、鏟及竹片等簡單工具,也可進行鉆孔取樣。
7.1.1.2土壤采樣的基本要求為盡量減少土壤擾動,保證土壤樣品在采樣過程不被二次污染。
7.1.2下層土壤樣品的采集
7.1.2.1下層土壤的采集以鉆孔取樣為主,也可采用槽探的方式進行采樣。
7.1.2.2鉆孔取樣可采用人工或機械鉆孔后取樣。手工鉆探采樣的設備包括螺紋鉆、管鉆、管式采樣器等。機械鉆探包括實心螺旋鉆、中空螺旋鉆、套管鉆等。
7.1.2.3槽探一般靠人工或機械挖掘采樣槽,然后用采樣鏟或采樣刀進行采樣。槽探的斷面呈長條形,根據地塊類型和采樣數量設置一定的斷面寬度。槽探取樣可通過錘擊敞口取土器取樣和人工刻切塊狀土取樣。
7.1.3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處理土壤樣品的采集對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效果(如客土、隔離、防遷移擴散等)的監測采樣,應根據工程設計提出的要求進行。
7.1.4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易分解有機物污染、惡臭污染土壤的采樣,應采用無擾動式的采樣方法和工具。鉆孔取樣可采樣快速擊入法、快速壓入法及回轉法,主要工具包括土壤原狀取土器和回轉取土器。槽探可采用人工刻切塊狀土取樣。采樣后立即將樣品裝入密封的容器,以減少暴露時間。
7.1.5如需采集土壤混合樣時,將等量各點采集的土壤樣品充分混拌后四分法取得到土壤混合樣。含易揮發、易分解和惡臭污染的樣品必須進行單獨采樣,禁止對樣品進行均質化處理,不得采集混合樣。
7.1.6土壤樣品的保存與流轉
7.1.6.1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土壤樣品和惡臭污染土壤的樣品應采用密封性的采樣瓶封裝,樣品應充滿容器整個空間;含易分解有機物的待測定樣品,可采取適當的封閉措施(如甲醇或水液封等方式保存于采樣瓶中)。樣品應置于4℃以下的低溫環境(如冰箱)中運輸、保存,避免運輸、保存過程中的揮發損失,送至實驗室后應盡快分析測試。
7.1.6.2揮發性有機物濃度較高的樣品裝瓶后應密封在塑料袋中,避免交叉污染,應通過運輸空白樣來控制運輸和保存過程中交叉污染情況。
7.1.6.3具體土壤樣品的保存與流轉應按照HJ/T 166的要求進行。
7.2地下水樣品的采集
7.2.1地下水采樣時應依據地塊的水文地質條件,結合調查獲取的污染源及污染土壤特征,應利用最低的采樣頻次獲得最有代表性的樣品。
7.2.2監測井可采用空心鉆桿螺紋鉆、直接旋轉鉆、直接空氣旋轉鉆、鋼絲繩套管直接旋轉鉆、雙壁反循環鉆、繩索鉆具等方法鉆井。
7.2.3設置監測井時,應避免采用外來的水及流體,同時在地面井口處采取防滲措施。
7.2.4監測井的井管材料應有一定強度,耐腐蝕,對地下水無污染。
7.2.5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樣品應用可調節采樣深度的采樣器采集,對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樣品可以應用可調節采樣深度的采樣器或潛水式采樣器采集。
7.2.6在監測井建設完成后必須進行洗井。所有的污染物或鉆井產生的巖層破壞以及來自天然巖層的細小顆粒都必須去除,以保證出流的地下水中沒有顆粒。常見的方法包括超量抽水、反沖、汲取及氣洗等。
7.2.7
地下水采樣前應先進行洗井,采樣應在水質參數和水位穩定后進行。測試項目中有
揮發性有機物時,應適當減緩流速,避免沖擊產生氣泡,一般不超過0.1 L/min。
7.2.8地下水采樣的對照樣品應與目標樣品來自相同含水層的同一深度。
7.2.9具體地下水樣品的采集、保存與流轉應按照HJ/T 164的要求進行。
7.3地表水樣品的采集
7.3.1地表水的采樣時避免攪動水底沉積物。
7.3.2為反映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水力聯系,地表水的采樣頻次與采樣時間應盡量與地下水采樣保持一致。
7.3.3具體地表水樣品的采集、保存與流轉應按照HJ/T 91、HJ 493的要求進行。
7.4環境空氣樣品的采集
7.4.1對于6.2.4.3的環境空氣樣品采樣,可根據分析儀器的檢出限,設置具有一定體積并裝有抽氣孔的封閉倉(采樣時扣置在已剝離表層土壤的地塊地面,四周用土封閉以保持封閉倉的密閉性),封閉12 h后進行氣體樣品采集。
7.4.2具體環境空氣樣品的采集、保存與流轉應按照HJ/T 194的要求進行。
7.5地塊殘余廢棄物樣品的采集
7.5.1地塊內殘余的固態廢棄物可選用尖頭鐵鍬、鋼錘、采樣鉆、取樣鏟等采樣工具進行采樣。
7.5.2地塊內殘余的液態廢棄物可選用采樣勺、采樣管、采樣瓶、采樣罐、攪拌器等工具進行采樣。
7.5.3地塊內殘余的半固態廢棄污染物應根據廢物流動性按照固態廢棄物采樣或液態廢棄物的采樣規定進行樣品采集。
7.5.4具體殘余廢棄物樣品的采集、保存與流轉應按照HJ/T 20及HJ 298的要求進行。
8樣品分析
8.1現場樣品分析
8.1.1在現場樣品分析過程中,可采用便攜式分析儀器設備進行定性和半定量分析。
8.1.2水樣的溫度須在現場進行分析測試,溶解氧、pH、電導率、色度、濁度等監測項目亦可在現場進行分析測試,并應保持監測時間一致性。
8.1.3采用便攜式儀器設備對揮發性有機物進行定性分析,可將污染土壤置于密閉容器中,穩定一定時間后測試容器中頂部的氣體。
8.2實驗室樣品分析
8.2.1土壤樣品分析
土壤樣品關注污染物的分析測試應參照GB 36600和HJ/T 166中的指定方法。土壤的常規理化特征土壤pH、粒徑分布、密度、孔隙度、有機質含量、滲透系數、陽離子交換量等的分析測試應按照GB 50021執行。污染土壤的危險廢物特征鑒別分析,應按照GB 5085和HJ 298中的指定方法。
8.2.2其他樣品分析
地下水樣品、地表水樣品、環境空氣樣品、殘余廢棄物樣品的分析應分別按照HJ/T164、HJ/T 91、GB 3095、GB 14554、GB 5085和HJ 298中的指定方法進行。
9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9.1采樣過程
在樣品的采集、保存、運輸、交接等過程應建立完整的管理程序。為避免采樣設備及外部環境條件等因素對樣品產生影響,應注重現場采樣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1.1應防止采樣過程中的交叉污染。鉆機采樣過程中,在第一個鉆孔開鉆前要進行設備清洗;進行連續多次鉆孔的鉆探設備應進行清洗;同一鉆機在不同深度采樣時,應對鉆探設備、取樣裝置進行清洗;與土壤接觸的其他采樣工具重復利用時也應清洗。一般情況下可用清水清理,也可用待采土樣或清潔土壤進行清洗;必要時或特殊情況下,可采用無磷去垢劑溶液、高壓自來水、去離子水(蒸餾水)或10%硝酸進行清洗。
9.1.2采集現場質量控制樣是現場采樣和實驗室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質量控制樣一般包括平行樣、空白樣及運輸樣,質控樣品的分析數據可從采樣到樣品運輸、貯存和數據分析等不同階段反映數據質量。
9.1.3在采樣過程中,同種采樣介質,應采集至少一個樣品采集平行樣。樣品采集平行樣是從相同的點位收集并單獨封裝和分析的樣品。
9.1.4采集土壤樣品用于分析揮發性有機物指標時,建議每次運輸應采集至少一個運輸空白樣,即從實驗室帶到采樣現場后,又返回實驗室的與運輸過程有關,并與分析無關的樣品,以便了解運輸途中是否受到污染和樣品是否損失。
9.1.5現場采樣記錄、現場監測記錄可使用表格描述土壤特征、可疑物質或異常現象等,同時應保留現場相關影像記錄,其內容、頁碼、編號要齊全便于核查,如有改動應注明修改人及時間。
9.2樣品分析及其他過程
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環境空氣、殘余廢棄物的樣品分析及其他過程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技術要求按照HJ/T 166、HJ/T 164、HJ/T 91、HJ 493、HJ/T 194、HJ/T 20中相關要求進行,對于特殊監測項目應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在限定時間內進行監測。
10監測報告編制
10.1監測報告的主要內容
監測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報告名稱、任務來源、編制目的及依據、監測范圍、污染源調查與分析、監測對象、監測項目、監測頻次、布點原則與方法、監測點位圖、采樣與分析方法和時間、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評價標準與方法、監測結果匯總表等。同時還應包括實驗室名稱、報告編號、報告每頁和總頁數,采樣者,分析者,報告編制、復核、審核和簽發者及時間等相關信息。
10.2數據處理
監測數據的處理應參照HJ/T 166、HJ/T 164、HJ/T 194、HJ/T 91、HJ 298中的相關要求進行。
10.3監測結果
監測結果可按照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治理修復、修復效果評估及回顧性評估等不同階段的要求與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進行監測數據的匯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