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技術導則
發布時間:
2022-09-02 15: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HJ 25.1—2019
代替HJ 25.1-2014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技術導則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construction
(發布稿)
生態環境部發布
目次
前言...............................................................................................................................................i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1
5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3
6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5
7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8
8報告編制.....................................................................................................................................8
附錄A(資料性附錄)調查報告編制大綱.................................................................................10
附錄B(資料性附錄)常見地塊及特征污染物..........................................................................12ii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附錄A、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4年,此次為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標準名稱由《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修改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2.適用范圍參照標準名稱作相應修改;
3.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的其他標準相關內容;
4.刪除了“場地”和“潛在污染場地”的術語和定義;
5.刪除了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啟動條件并修改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工作內容與程序圖;
6.完善了制定樣品分析方案中關于檢測項目等要求。
本標準與以下標準同屬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系列環境保護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5);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12月5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塊調查。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HJ 25.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T 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地塊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3.2
敏感目標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地塊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重要公共場所等。
4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
4.1基本原則
4.1.1針對性原則
針對地塊的特征和潛在污染物特性,進行污染物濃度和空間分布調查,為地塊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2
4.1.2規范性原則
采用程序化和系統化的方式規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過程,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4.1.3可操作性原則
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和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使調查過程切實可行。
4.2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調查的工作程序如圖1所示
3
4.2.1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4.2.2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4.2.2.1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地塊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地塊內外存在污染源時,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4.2.2.2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常可以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均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次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
4.2.2.3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GB 36600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圍。
4.2.3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5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5.1資料收集與分析
5.1.1資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地塊利用變遷資料、地塊環境資料、地塊相關記錄、有關政府文件、以及地塊所在區域的自然和社會信息。當調查地塊與相鄰地塊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時,須調查相鄰地塊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5.1.1.1地塊利用變遷資料包括:用來辨識地塊及其相鄰地塊的開發及活動狀況的航片或衛星圖片,地塊的土地使用和規劃資料,其它有助于評價地塊污染的歷史資料,如土地登記信息資料等。地塊利用變遷過程中的地塊內建筑、設施、工藝流程和生產污染等的變化情況。
5.1.1.2地塊環境資料包括: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記錄、地塊危險廢物堆放記錄以及地塊與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保護區等的位置關系等。
5.1.1.3地塊相關記錄包括:產品、原輔材料及中間體清單、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地下管線圖、化學品儲存及使用清單、泄漏記錄、廢物管理記錄、地上及地下儲罐清單、環
境監測數據、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環境審計報告和地勘報告等。
5.1.1.4由政府機關和權威機構所保存和發布的環境資料,如區域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公告、企業在政府部門相關環境備案和批復以及生態和水源保護區規劃等。
4
5.1.1.5地塊所在區域的自然和社會信息包括: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圖、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質和氣象資料等;社會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標分布,及土地利用方式,區域所在地的經濟現狀和發展規劃,相關的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規與標準,以及當地地方性疾病統計信息等。
5.1.2資料的分析
調查人員應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識別資料中的錯誤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資料缺失影響判斷地塊污染狀況時,應在報告中說明。
5.2現場踏勘
5.2.1安全防護準備在現場踏勘前,根據地塊的具體情況掌握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知識,并裝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5.2.2現場踏勘的范圍以地塊內為主,并應包括地塊的周圍區域,周圍區域的范圍應由現場調查人員根據污染可能遷移的距離來判斷。
5.2.3現場踏勘的主要內容
現場踏勘的主要內容包括:地塊的現狀與歷史情況,相鄰地塊的現狀與歷史情況,周圍區域的現狀與歷史情況,區域的地質、水文地質和地形的描述等。
5.2.3.1地塊現狀與歷史情況: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質的使用、生產、貯存,三廢處理與排放以及泄漏狀況,地塊過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異常跡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廢物臨時堆放污染跡。
5.2.3.2相鄰地塊的現狀與歷史情況:相鄰地塊的使用現況與污染源,以及過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異常跡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廢物臨時堆放污染痕跡。
5.2.3.3周圍區域的現狀與歷史情況:對于周圍區域目前或過去土地利用的類型,如住宅、商店和工廠等,應盡可能觀察和記錄;周圍區域的廢棄和正在使用的各類井,如水井等;污水處理和排放系統;化學品和廢棄物的儲存和處置設施;地面上的溝、河、池;地表水體、雨水排放和徑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設施。
5.2.3.4地質、水文地質和地形的描述:地塊及其周圍區域的地質、水文地質與地形應觀察、記錄,并加以分析,以協助判斷周圍污染物是否會遷移到調查地塊,以及地塊內污染物是否會遷移到地下水和地塊之外。
5.2.4現場踏勘的重點
重點踏勘對象一般應包括: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處理、儲存、處置;生產過程和設備,儲槽與管線;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污染和腐蝕的痕跡;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體、廢物堆放地、井等。
同時應該觀察和記錄地塊及周圍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其它公共場所等,并在報告中明確其與地塊的位置關系。
5.2.5現場踏勘的方法
可通過對異常氣味的辨識、攝影和照相、現場筆記等方式初步判斷地塊污染的狀況。踏勘期間,可以使用現場快速測定儀器。
5
5.3人員訪談
5.3.1訪談內容應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所涉及的疑問,以及信息補充和已有資料的考證。
5.3.2訪談對象
受訪者為地塊現狀或歷史的知情人,應包括:地塊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的官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官員,地塊過去和現在各階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塊所在地或熟悉地塊的第三方,如相鄰地塊的工作人員和附近的居民。
5.3.3訪談方法
可采取當面交流、電話交流、電子或書面調查表等方式進行。
5.3.4內容整理
應對訪談內容進行整理,并對照已有資料,對其中可疑處和不完善處進行核實和補充,作為調查報告的附件。
5.4結論與分析
本階段調查結論應明確地塊內及周圍區域有無可能的污染源,并進行不確定性分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應說明可能的污染類型、污染狀況和來源,并應提出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建議。
6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6.1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
根據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況制定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內容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判斷污染物的可能分布、制定采樣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制定樣品分析方案和確定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程序等任務。
6.1.1核查已有信息
對已有信息進行核查,包括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重要的環境信息,如土壤類型和地下水埋深;查閱污染物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或地塊周圍環境的可能分布和遷移信息;查閱污染物排放和泄漏的信息。應核查上述信息的來源,以確保其真實性和適用性。
6.1.2判斷污染物的可能分布
根據地塊的具體情況、地塊內外的污染源分布、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污染物的遷移和轉化等因素,判斷地塊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可能分布,為制定采樣方案提供依據。
6.1.3制定采樣方案
采樣方案一般包括:采樣點的布設、樣品數量、樣品的采集方法、現場快速檢測方法,樣品收集、保存、運輸和儲存等要求。
6.1.3.1采樣點水平方向的布設參照表1進行,并應說明采樣點布設的理由,具體見HJ25.2。
6
表1幾種常見的布點方法及適用條件
6.1.3.2采樣點垂直方向的土壤采樣深度可根據污染源的位置、遷移和地層結構以及水文地質等進行判斷設置。若對地塊信息了解不足,難以合理判斷采樣深度,可按0.5-2 m等間距設置采樣位置。具體見HJ 25.2。
6.1.3.3對于地下水,一般情況下應在調查地塊附近選擇清潔對照點。地下水采樣點的布設應考慮地下水的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層滲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質條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遷移轉化等因素;對于地塊內或臨近區域內的現有地下水監測井,如果符合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則可以作為地下水的取樣點或對照點。
6.1.4制定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地塊調查人員的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
6.1.5制定樣品分析方案
檢測項目應根據保守性原則,按照第一階段調查確定的地塊內外潛在污染源和污染物,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中的基本項目要求,同時考慮污染物的遷移轉化,判斷樣品的檢測分析項目;對于不能確定的項目,可選取潛在典型污染樣品進行篩選分析。一般工業地塊可選擇的檢測項目有: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氰化物和石棉等。如土壤和地下水明顯異常而常規檢測項目無法識別時,可進一步結合色譜-質譜定性分析等手段對污染物進行分析,篩選判斷非常規的特征污染物,必要時可采用生物毒性測試方法進行篩選判斷。
6.1.6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現場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應包括:防止樣品污染的工作程序,運輸空白樣分析,現場平行樣分析,采樣設備清洗空白樣分析,采樣介質對分析結果影響分析,以及樣品保存方式和時間對分析結果的影響分析等,具體參見HJ 25.2。
實驗室分析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具體要求見HJ/T 164和HJ/T 166。
6.2詳細采樣分析工作計劃
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制定詳細采樣分析工作計劃。詳細采樣分析工作計劃主要包括:評估初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和結果,制定采樣方案,以及制定樣品分析方案等。詳細調查過程中監測的技術要求按照HJ 25.2中的規定執行。
6.2.1評估初步采樣分析的結果
分析初步采樣獲取的地塊信息,主要包括土壤類型、水文地質條件、現場和實驗室檢測數據等;初步確定污染物種類、程度和空間分布;評估初步采樣分析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6.2.2制定采樣方案
7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的結果,結合地塊分區,制定采樣方案。應采用系統布點法加密布設采樣點。對于需要劃定污染邊界范圍的區域,采樣單元面積不大于1600 m2(40 m×40 m網格)。垂直方向采樣深度和間隔根據初步采樣的結果判斷。
6.2.3制定樣品分析方案
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制定樣品分析方案。樣品分析項目以已確定的地塊關注污染物為主。
6.2.4其它
詳細采樣工作計劃中的其它內容可在初步采樣分析計劃基礎上制定,并針對初步采樣分析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采樣方案和工作程序等進行相應調整。
6.3現場采樣
6.3.1采樣前的準備
現場采樣應準備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定位儀器、現場探測設備、調查信息記錄裝備、監測井的建井材料、土壤和地下水取樣設備、樣品的保存裝置和安全防護裝備等。
6.3.2定位和探測
采樣前,可采用卷尺、GPS衛星定位儀、經緯儀和水準儀等工具在現場確定采樣點的具體位置和地面標高,并在圖中標出。可采用金屬探測器或探地雷達等設備探測地下障礙物,確保采樣位置避開地下電纜、管線、溝、槽等地下障礙物。采用水位儀測量地下水水位,采用油水界面儀探測地下水非水相液體。
6.3.3現場檢測
可采用便攜式有機物快速測定儀、重金屬快速測定儀、生物毒性測試等現場快速篩選技術手段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可采用直接貫入設備現場連續測試地層和污染物垂向分布情況,也可采用土壤氣體現場檢測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斷地塊污染物及其分布,指導樣品采集及監測點位布設。采用便攜式設備現場測定地下水水溫、pH值、電導率、濁度和氧化還原電位等。
6.3.4土壤樣品采集
6.3.4.1土壤樣品分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下層土壤的采樣深度應考慮污染物可能釋放和遷移的深度(如地下管線和儲槽埋深)、污染物性質、土壤的質地和孔隙度、地下水位和回填土等因素。可利用現場探測設備輔助判斷采樣深度。
6.3.4.2采集含揮發性污染物的樣品時,應盡量減少對樣品的擾動,嚴禁對樣品進行均質化處理。
6.3.4.3土壤樣品采集后,應根據污染物理化性質等,選用合適的容器保存。汞或有機污染的土壤樣品應在4℃以下的溫度條件下保存和運輸,具體參照HJ 25.2。
6.3.4.4土壤采樣時應進行現場記錄,主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和編號、氣象條件、采樣時間、采樣位置、采樣深度、樣品質地、樣品的顏色和氣味、現場檢測結果以及采樣人員等。
6.3.5地下水水樣采集
6.3.5.1地下水采樣一般應建地下水監測井。監測井的建設過程分為設計、鉆孔、過濾管和井管的選擇和安裝、濾料的選擇和裝填,以及封閉和固定等。監測井的建設可參照HJ/T164中的有關要求。所用的設備和材料應清洗除污,建設結束后需及時進行洗井。
8
6.3.5.2監測井建設記錄和地下水采樣記錄的要求參照HJ/T 164。樣品保存、容器和采樣體積的要求參照HJ/T 164附錄A。
6.3.6
其它注意事項
現場采樣時,應避免采樣設備及外部環境等因素污染樣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污染物在環境中擴散。現場采樣的具體要求參照HJ 25.2。
6.3.7
樣品追蹤管理
應建立完整的樣品追蹤管理程序,內容包括樣品的保存、運輸和交接等過程的書面記錄和責任歸屬,避免樣品被錯誤放置、混淆及保存過期。
6.4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
6.4.1
實驗室檢測分析
委托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樣品檢測分析。
6.4.2
數據評估
整理調查信息和檢測結果,評估檢測數據的質量,分析數據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確定是否需要補充采樣分析等。
6.4.3
結果分析
根據土壤和地下水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確定地塊關注污染物種類、濃度水平和空間分布。
7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7.1主要工作內容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地塊特征參數和受體暴露參數的調查。
7.1.1
調查地塊特征參數
地塊特征參數包括:不同代表位置和土層或選定土層的土壤樣品的理化性質分析數據,如土壤pH值、容重、有機碳含量、含水率和質地等;地塊(所在地)氣候、水文、地質特征信息和數據,如地表年平均風速和水力傳導系數等。根據風險評估和地塊修復實際需要,選取適當的參數進行調查。受體暴露參數包括:地塊及周邊地區土地利用方式、人群及建筑物等相關信息。
7.2調查方法
地塊特征參數和受體暴露參數的調查可采用資料查詢、現場實測和實驗室分析測試等方法。
7.3調查結果
該階段的調查結果供地塊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使用。
8報告編制
8.1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
8.1.1報告內容和格式
9
對第一階段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概述、地塊的描述、資料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結果和分析、調查結論與建議、附件等。報告格式可參照附錄A。
8.1.2結論和建議
調查結論應盡量明確地塊內及周圍區域有無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應說明可能的污染類型、污染狀況和來源。應提出是否需要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建議。
8.1.3不確定性分析
報告應列出調查過程中遇到的限制條件和欠缺的信息,及對調查工作和結果的影響。
8.2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
8.2.1報告內容和格式
對第二階段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工作計劃、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結論和建議、附件。報告的格式可參照附錄A。
8.2.2結論和建議
結論和建議中應提出地塊關注污染物清單和污染物分布特征等內容。
8.2.3不確定性分析
報告應說明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計劃的工作內容的偏差以及限制條件對結論的影響。
8.3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
按照HJ 25.3和HJ 25.4的要求,提供相關內容和測試數據。
10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調查報告編制大綱
A.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第一階段報告編制大綱
1前言
2概述
2.1調查的目的和原則
2.2調查范圍
2.3調查依據
2.4調查方法
3地塊概況
3.1區域環境概況
3.2敏感目標
3.3地塊的現狀和歷史
3.4相鄰地塊的現狀和歷史
3.5地塊利用的規劃
4資料分析
4.1政府和權威機構資料收集和分析
4.2地塊資料收集和分析
4.3其它資料收集和分析
5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
5.1有毒有害物質的儲存、使用和處置情況分析
5.2各類槽罐內的物質和泄漏評價
5.3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評價
5.4管線、溝渠泄漏評價
5.5與污染物遷移相關的環境因素分析
5.6其它
6結果和分析
7結論和建議
8附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周邊關系圖、照片和法規文件等)
11
A.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第二階段報告編制大綱
1前言
2概述
2.1調查的目的和原則
2.2調查范圍
2.3調查依據
2.4調查方法
3地塊概況
3.1區域環境狀況
3.2敏感目標
3.3地塊的使用現狀和歷史
3.4相鄰地塊的使用現狀和歷史
3.5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總結
4工作計劃
4.1補充資料的分析
4.2采樣方案
4.3分析檢測方案
5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
5.1現場探測方法和程序
5.2采樣方法和程序
5.3實驗室分析
5.4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6結果和評價
6.1地塊的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6.2分析檢測結果
6.3結果分析和評價
7結論和建議
8附件(現場記錄照片、現場探測的記錄、監測井建設記錄、實驗室報告、質量控制
結果和樣品追蹤監管記錄表等)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常見地塊類型及特征污染物
常見地塊類型及特征污染物可參考表B.1。實際調查過程中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表B.1常見地塊類型及特征污染物